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务洽谈、会议、签订合同、进口到日本的机械之售后服务
2、商务签证的标准如下:
来自亚洲和亚太、中南美洲、欧洲、俄罗斯和独立国家联合体、近中东和非洲地区(阿联酋、阿曼、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埃及、南非)的国民,凡具备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监督职位(即至少相当于经理的职位),或在类似能力的公司做满至少一年全职工作之员工,可申请日本企业多次入境签证:
(1)上市企业(新加坡,日本或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所)
(2)国营(国有)企业
(3)与日本上市公司合资之企业
(4)作为日本当地商会会员之公司,在日本设有运营基地或联系地址。
针对商务目的还有一种临时签证,允许逗留长达 90 天,可为单次入境或双次入境。申请人只有在出于商务目的的六个月内须赴日两次时,才能申请双重入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