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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本国籍的条件

归化申请(申请加入日本国籍)被予以批准,原则上需满足以下6个条件。

如申请人是日本人的配偶,请参考“日本人配偶的归化条件”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归化条件有所缓和。请参考“简易归化制度(归化条件的缓和・免除对象)”。
1.居住条件

“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国籍法5条1项1号)

在归化许可申请前须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即便在日本居住时间断断续续合算起来为5年以上,但并不符合「连续5年以上」这一条件。

举例来说,在日本已居住4年,在无再入国许可的情况下出境(在留资格就被取消),1年后再次申请在留资格来日,之后又在日居住4年。总的算来在日本居住时间达8年,但这并不算是「连续居住5年以上」。

此外,经常频繁短期出境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境(在留资格没有中断),出境期间不算入“在日居住5年以上”的期间内。

2.能力条件

“20岁以上根据日本法规定具有能力的人”(国籍法5条1项2号)
3.品行条件

“品行善良”(国籍法5条1项3号)

被审查的对象有缴税状况(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税金并未在工作单位缴纳,如住民税等,要及时确认自己是否缴纳。)、犯罪前科、交通事故等。

4.生计条件

“自身或者共同生活的配偶者或其他亲属凭借资产或技能能够维持生计”(国籍法5条1项4号)

共同生活的亲属,不单单指在同一家庭生活的亲属,也包括没有同居的人,如依靠父母汇款来维持生计的学生。

5.防止双重国籍条件

“不得拥有双重国籍,或者取得日本国籍后必须放弃原来国家的国籍”(国籍法5条1项5号)

6.遵守宪法条件

“日本国宪法实施当日起,从无企图或主张用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此法下成立的政府,或者,从未组织或加入有此企图或主张的政党以及其他团体”(国籍法5条1项6号)

日本人的丈夫・妻子的归化条件  

和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如想取得日本国籍,有两种情况,分别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的情况

1.已和日本人结婚

2.连续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

3.目前在日本居住
*现在海外居住,即便在此之前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也不可。前提必须是目前在日本居住。

4.品行良好

*被审查的对象有缴税状况(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税金并未在工作单位缴纳,如住民税等,要及时确认自己是否缴纳。)、犯罪前科、交通事故等。

5.自身或共同生活的丈夫・妻子等亲属有资产或技能来维持生计

6.无国籍人员,或在母国的法律上取得日本国籍后将放弃现在所拥有的国籍

7.从无企图或主张用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此法下成立的政府,或者,从未组织或加入有此企图或主张的政党以及其他团体

在日本居住未满3年,但和日本人结婚已满3年或3年以上的情况

1.已和日本人结婚

2.结婚已满3年或3年以上

3.连续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

4.品行良好
*被审查的对象有缴税状况(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税金并未在工作单位缴纳,如住民税等,要及时确认自己是否缴纳。)、犯罪前科、交通事故等。

5.自身或共同生活的丈夫・妻子等亲属有资产或技能来维持生计

6.无国籍人员,或在母国的法律上取得日本国籍后将放弃现在所拥有的国籍

7.从无企图或主张用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此法下成立的政府,或者,从未组织或加入有此企图或主张的政党以及其他团体


简易归化制度(归化条件的缓和・免除对象)  

相比一般情况,当事人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其他原因,和日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归化许可条件会有所缓和或被免除。

普通的归化许可条件被缓和·免除的归化被称为简易归化。

什么样的情况为简易归化,以下作简单说明。

一.居住条件有所缓和

符合①至③的人员,无须满足“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的条件,满足“目前在日本拥有住址”即可。

①“曾是日本国民的人员的子女(养子除外)并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国籍法6条1号)

②“在日本出生的人,并且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的人或者其父母(养父母除外)也出生在日本”

③连续10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的人

二.符合以下①至②的人员,居住条件有所缓和,并免除能力条件

①“改外国人为日本人配偶并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且目前在日本也拥有住址”(国籍法7条前部分)

该情况下,对婚姻时间长短不做要求。即,已在日本居住三年的外国人和日本人结婚就直接可以缓和居住条件和能力条件。

②“该外国人和日本人结婚满3年(从结婚日起),且连续1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国籍法7条后部分)

三.符合以下①至④的人员,居住条件有所缓和,免除能力条件和生计条件

①“日本国民的子女(养子除外)并在日本拥有住址”(国籍法8条1号)

父亲或母亲的任意一方为日本人。

重要!根据此规定,在实际手续办理中,外国人的子女和父母同时申请加入日本国籍时,父母的归化申请一旦得到批准,其子女也就成为“日本国民的子女”(子女在日居住时间长短不作限定)。

②“日本国民的养子并连续一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且,按照日本法律领养时未成年”(国籍法8条2号)

也包括领养后养父母成为日本国民的情况。

③曾经丧失日本国籍,现在在日本拥有住址的的人员

用于曾经是日本国民想通过归化重新取得日本国籍的情况

④在日本出生,且从出生起一直无国籍并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拥有住址的人员

在日本出生并未取得日本国籍而成为无国籍的小孩当中,不满足国籍法2条3号条件(“父母双方并不知情或者双方都为无国籍人员”)的情况下被适用。

四.免除防止双重国籍条件

“该外国人无法根据自己意愿丧失原有国籍,并其和日本国民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境遇较为特别”的情况(国籍法5条2项)

该外国人的原有国籍所在国的法律,没有本国国民加入外国国籍后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的规定,或者加入外国国籍前不承认脱离本国国籍。但是该外国人又和日本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如日本国民的子女,日本国民的配偶等),或者考虑到难民等人道主义的因素,法务大臣会给于特别批准该外国人加入日本国籍,同时也就免除了防止双重国籍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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